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顧先生從某電動車經營部購買了一輛四輪電動車,停放于自家一樓院內。一日,顧先生用插線板為停放在一樓院內的電動車充電。當晚11點,正在充電的電動車突然起火,火勢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,造成租客楊先生等人受傷,大量財物受損。租客楊先生向法院起訴,要求電池、電動車生產商及銷售方,顧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
●判決:法院審理認為,電動車電池應當具備安全的使用性能,充電過程中出現起火,涉案電池顯然存在質量缺陷,電池的銷售方、生產方應承擔相應責任。顧先生通過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,亦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,還在充電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,應對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。最終判定:電動車商家、電池生產方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%的賠償責任;顧先生及其妻子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25%的賠償責任。后電池公司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維持原判。
●說法:“飛線充電”是指通過拖線板等方式為電動車充電的危險行為。近年來,我國電動車保有量呈增加趨勢,為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,也時常引發火災事故。一方面是部分電池生產商質量管控不嚴,影響電池使用安全。另一方面是電動車使用人充電不規范,比如進行“飛線充電”,且充電場所雜物堆積,擴大了事故引發的損失。
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,一般情況下,因產品質量缺陷受到損害,主要應追究產品生產者及銷售者的責任。本案為規范電動車充電、加強村居消防安全敲響了警鐘。電動車電池生產商應加強品控管理,提升制作技術。對于電池質量存在瑕疵的,市場監管部門應從源頭強化對電動車電池市場的監督,防患于未然。
同時,使用者也應當樹立安全充電意識,不在室內、飛線充電,減少電池失火風險。此外,相關基層單位也應考慮增設充電設施和場地,暢通電動車充電渠道,合力防止消防安全隱患。(本報記者王金虎整理)







